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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法的歷史演進、修訂機制與憲政奇異性:非法典化體制的理論與實踐研析

內容版本:1.0最近更新:2026-06-07
British Constitution
英國憲政主題經典圖畫,展現大憲章羊皮紙、皇家王冠與遠景的西敏寺國會大廈,象徵君主、法律與議會的權力交織。

聯合王國(UK)的憲法體制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堪稱最為獨特的範例之一。多數國家在經歷重大歷史轉折點(如獨立、革命、戰敗或政權徹底崩潰)後,皆會制定單一、成文且法典化(codified)的憲法文本[1]。然而,聯合王國因其歷史發展的延續性,並未面臨必須將憲政架構重組至單一法律文本的歷史契機,因而保留了「非法典化憲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的獨特形態[1]

這種非法典化憲法常被外界誤稱為「無字天書」或「不成文憲法」,但事實上,其大部分規範均以書面形式存在於不同的歷史文獻、成文法案、司法判例、條約及成文化的憲政慣例(如《內閣手冊》與《部長法規》)之中[1]。正如憲法學者格里菲斯(J. A. G. Griffith)所言:「英國憲法就是實際發生的事……只要行得通,它就是憲法。」[3] 本研究將從其歷史起源、動態修訂機制、沿革脈絡、憲政之奇異性,以及近年(特別是2022年至2026年間)的重大憲政轉型,對英國憲法進行系統性的研析。

英國憲法的多重源頭與結構框架

由於缺乏單一的憲法文本,英國憲法的法律效力與運作規範散見於多個源頭[1]。要理解其運作,必須先釐清其核心源頭的構成關係。

憲法源頭類別 憲政機制與定義 關鍵歷史與當代範例
歷史性憲政法案
(Constitutional Statutes)
由議會通過、具有憲政根本地位的成文法案,雖無高於一般法案的法律位階,但實質形塑國家權力結構[1] 《1689年權利法案》[1]、《1707年聯合法案》[1]、《1911及1949年國會法》[1]、《1998年人權法案》[1]
憲政慣例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
在長期政治實踐中形成、雖無法由法院強制執行但在政治上被視為具有絕對約束力的行為準則[1] 首相必須由在下議院獲得多數信任者擔任[1];君主必須依據閣員建議行使皇家特權[1];蘇威爾慣例(Sewel Convention)[8]
普通法與司法判例
(Common Law & Judicial Decisions)
由法院在司法審查與法律解釋中確認的憲政原則,包括對政府濫權的限制與個人自由的保障[2] 《宣言案》(限制國王立法特權)[11];《米勒案》(確立退出條約須經國會授權)[8]
皇家特權
(Royal Prerogative)
歷史上屬於君主、現今主要由首相及內閣閣員代為行使的行政與外交權力,毋需事先取得國會立法授權[3] 宣戰、外交談判、締結與終止國際條約[7],以及解散國會並宣佈大選[14]
國際法與條約
(International Law & Treaties)
聯合王國作為主權國家所簽署並經由國會立法轉化為國內法的國際公約與協定[2] 《歐洲人權公約》(經由《1998年人權法案>內國法化)[5];《溫莎框架》(規範北愛爾蘭特殊經謎地位)[17]

歷史起源與漸進式沿革:從封建契約到議會至上

西元1215年約翰王在倫德米德草地上被迫於貴族面前簽署《大憲章》的歷史想像圖。
西元1215年約翰王在倫德米德草地上被迫於貴族面前簽署《大憲章》的歷史想像圖。

英國憲法的沿革並非一部「和平、漸進且不可阻擋」的線性發展史,而是充滿了暴力衝突、政治危機與務實妥協[4]。每一次重大憲政文獻的誕生,本質上都是對當時政治危機的權宜性回應,並在後世的政治論述中被重新賦予民主與法治的普遍價值[4]

中世紀的法律約制與王權底線

早在十一世紀,維京君主克努特大帝(Cnut)為安撫英格蘭臣民,便頒布了保障良好王政的保證書,這被視為限制王權的早期嘗試[18]。至1215年,因約翰王在外交與財政上的失敗,面臨貴族階級的武力反抗,被迫於倫德米德簽署《大憲章》(Magna Carta)[18]。該文件初衷並非為全體人民爭取民主權利,而是貴族為了在封建習俗、稅收及司法權上對抗王權壓迫而設計的契約[19]。儘管其後續遭到教宗撤銷並引發戰爭,但經由亨利三世(1216年、1217年、1225年)及愛德華一世(1297年)的多次重申與再版,其確立了「王權必須在法律之下」的憲政共識[4]

十三世紀法學家布拉克頓(Henry de Bracton)的憲政名言「國王不應受制於人,但應受制於上帝與法律,因為是法律創造了國王」[2],便在這一脈絡下深植於英國普通法之中[4]

十七世紀的革命與憲政奠基

十七世紀,斯圖亞特王朝的「君權神授」理念與國會的財政與立法權產生了根本衝突[4]。1610年,首席大法官愛德華·科克(Sir Edward Coke)在《宣言案》中裁定「國王不得以宣告創立新法」[4];1628年,國會通過《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運用《大憲章》的法治邏輯反對君主任意逮捕與未經國會同意課稅[2]

這些衝突最終演變為內戰,並短暫催生了克倫威爾時期的《政府約法》(Instrument of Government)——這是英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實行法典化憲法的嘗試[1]

1688年的「光榮革命」及隨後通過的《1689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和《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徹底重塑了聯合王國的權力結構[1]。這些憲政法案確立了: 1. 法律只能由「國王在議會中」(Crown-in-Parliament)制定,非經國會同意,君主不得懸置法律、徵稅或維持常備軍[4]。 2. 法官擁有終身任期制,除非經國會兩院共同投票通過,否則不得免職,從而為司法獨立奠定了制度基石[5]

聯邦建構與民主化進程

自十八世紀起,英國憲法承載了國家版圖擴張與民主改革的任務。1707年《英蘇聯合法案》與1800年《英愛聯合法案》相繼通過,將不同的法律體系與主權結構相融合,建立了單一制國家[1]。在此過程中,雖然《1707年蘇格蘭新教與長老會法案》宣稱其保護蘇格蘭教會的條款為「不可變更的合約條件」[21],但在議會主權的法律框架下,後續議會依然擁有對其進行調整的實質權力[11]

進入十九世紀,隨著工業革命帶來的階級變遷,國會通過了一系列《人民代表法案》,使普選權在1928年後徹底普及[2]。為了配合民主化程序,1911年與1949年的《國會法》將非民選上議院的權力限縮為僅能對非財政法案進行為期一年的拖延,徹底確立了代表主流民意的下議院在立法程序中的絕對至高地位[1]

憲法修訂機制:無 entrenchment 的靈活性與「方式與形式」理論

英國憲法最顯著的實務特徵在於其「超乎尋常的修訂靈活性」[1]。在多數成文憲法國家,修改憲法需要跨越極高的制度門檻,例如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絕對多數決、多數州議會同意或全國性公民投票。然而,在聯合王國,由於沒有「硬性編纂」的單一憲法文本,因此不存在任何實質法律位階高於普通法律的「憲法」[1]

默示廢除原則與法律平權

在英國法律中,所有由國會通過的法案在位階上皆是平等的[21]。這意味著,一項涉及地方分權結構重組(如《蘇格蘭法案》)或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如《人權法案》)的重大憲政法案,其修改或廢除的程序,與修改一項普通交通法規完全一致——只需國會兩院通過簡單多數決,並獲得君主的御准(Royal Assent)即可[5]

此外,基於「國會不能限制其繼任者」的原則,新通過的法律如果與舊有法律產生衝突,法院將自動適用「默示廢除」(Implied Repeal)原則,判定新法優於舊法[10]。這使得英國憲法能夠極快地響應政治現實與社會變遷,例如移除上議院中的世襲貴族[1]、創設最高法院[1],以及在2016年公投後迅速執行「脫歐」這項重大的憲政撤銷決策[1]

「方式與形式」理論(Manner and Form Theory)

儘管戴雪的傳統議會 sovereignty 理論主張國會的立法權在實質上是無限制、無法自我約束的[11],但二十世紀中葉以來,詹寧斯(Jennings)與後續學者如麥克·高登(Michael Gordon)提出了「方式與形式」理論,試圖在國會主權與憲政程序鎖定(Entrenchment)之間建立調和機制[21]

該理論主張,國會雖然無法限制未來立法內容的「實質範圍」,但可以合法地對未來修改特定法案的「程序、方式與形式」課予限制[21]。例如,國會可以規定某些涉及核心主權轉移或憲政結構變更的法案(如《2011年歐盟法案》中的公投鎖定條款,或涉及北愛爾蘭地位的條款),必須通過「全英公投」或「特定超多數決(Supermajority)」程序方能修改[21]

高登指出,這種程序性的限制並不損害民主,反而因為引入了直接民主(公投)或保障了少數群體利益(地方自治同意權),而強化了代議民主體制的合法性與互惠信任[27]。法院的角色在此並非宣告國會法案「無效」,而是確保國會「依據其自身設定的正確合法程序」來制定或修改法律[27]

英國憲法的奇特之處:政治憲政主義與雙重結構的張力

西元1689年國會向威廉三世與瑪麗二世呈遞《權利法案》以確立國會主權的歷史繪畫。
西元1689年國會向威廉三世與瑪麗二世呈遞《權利法案》以確立國會主權的歷史繪畫。

英國憲政最令人費解也最引人入勝的特點,在於其高度依賴非法律性的規範維持運作,這使其呈現出「尊嚴與效能分立」的雙重結構與「政治憲政主義」色彩[27]

尊嚴與效能的雙重結構

白芝浩在其1867年的名著《英國憲法》中指出,英國憲政體制之所以能在擴大普選與民主轉型中維持社會穩定,全賴於其將國家權力巧妙地切割為兩個部分30: 1. 尊嚴部分(The Dignified Parts): 由君主與上議院組成[30]。其主要功能在於展示歷史的延續性、皇室的繁複美學與社會階級的優雅姿態[31]。白芝浩認為,尊嚴部分扮演著一種「高尚的謊言」(Noble Lie)或「戲劇化展現」[32],用以吸引大眾的尊崇與情感依附,讓智識未開的民眾誤以為統治國家的依然是古老的王權與貴族,進而自願服從國家權威[31]。 2. 效能部分(The Efficient Parts): 由首相、內閣及下議院組成[30]。這是國家實際運作、制定決策與配置資源的權力心臟[31]。在尊嚴部分於前台凝聚社會共識的掩護下,資產階級與技術官僚組成的內閣得以高效、理性地實施治理[31]。 白芝浩指出,這種體制的「效能秘密」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 Singular Fusion( singular approximation)」,即通過內閣制將這兩種權力融為一體,使執政黨能夠在不受過多「制衡與分立」干擾下,貫徹政策意志[31]

政治憲政主義與蘇威爾慣例的實務挫敗

英國憲政制度運作的核心是「政治憲政主義」(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而非多數成文憲法國家實行的「法律憲政主義」(Legal Constitutionalism)[27]。前者主張,對政府權力的最終約束應來自於政治手段(如國會辯論、大選問責、內閣集體負責及輿論監督)[1],而非法院的司法宣告[2]

這種對「政治承諾與信任」的依賴,在權力下放體制(Devolution)與脫歐危機的碰撞中,暴露了其結構性的軟肋[8]

1999年以來建立的「蘇威爾慣例」規定,倫敦中央國會「通常」不會在未獲得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或北愛爾蘭議會通過「立法同意動議」(Legislative Consent Motion)的情況下,針對下放自治領域的事務進行立法[6]。為了加強地方安全感,該慣例隨後被明文編入《2016年蘇格蘭法案》與《2017年威爾斯法案》之中[6]

然而,在2016年歐盟公投中,蘇格蘭與北愛爾蘭多數選民選擇「留歐」,而英格蘭與威爾斯則選擇「脫歐」[37]。當倫敦政府強行推動脫歐程序時,地方議會拒絕給予立法同意[9]。在最高法院的「米勒案第一判決」(Miller I)中,地方政府主張,既然蘇威爾慣例已寫入成文法,法院應判定中央政府在未獲地方同意前不得啟動脫歐立法[6]

最高法院作出了極其經典的政治憲政主義判決: * 法院一致認定,儘管國會在成文法中「承認」了該慣例,但這並未改變其作為「憲政慣例」的本質[6]。 * 憲政慣例雖然在政治上具有極高的約束力,且違反者可能面臨嚴重的政治後果(如失去政權、激發獨立運動)[6],但其本質上不是法律,因此「如何界定其範圍與監督其執行,不在司法機關的憲法職權範圍之內」[6]。 * 法院確認,倫敦議會主權在法律上永遠是至高無上的,地方議會並不具備實質的憲政否決權[6]。 這項判決清楚展現了英國憲法的奇特本質:即使將慣例「成文化」,其在法院眼中依然是政治協議,無法轉化為限制議會主權的法律武器[6]

地方議會立法同意動議審議實務(1999年-2026年5月)

為量化呈現「蘇威爾慣例」在政治實踐中的實際運作與近年來(尤其是脫歐以來)緊張關係的加劇,下表彙整了1999年至2026年5月間,各地方自治議會對倫敦主要法案之同意與否決情形。

自治區域與議會 批准立法同意動議 (Consent Granted) 拒絕/未予同意動議 (Consent Withheld) 憲政摩擦與爭議核心議題
蘇格蘭議會[8]
(Scottish Parliament)
217 次[9] 15 次[9] 集中於《歐盟撤回法案》及後續脫歐相關法案、農業與環境管制標準衝突[7]
威爾斯議會[8]
(Senedd Cymru)
111 次[9] 21 次[9] 反對倫敦單方面限縮地方環境與市場監管權力,對《2020年國內市場法》強烈反彈[6]
北愛爾蘭議會[8]
(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
101 次[9] 2 次[9] 受到議會多次長期停擺影響,主要爭議集中在脫歐後的愛爾蘭海邊界與《溫莎框架》落實[9]
總計
(Total Across Devolution)
429 次 38 次 歷史上極為罕見,但脫歐期間(2018-2020年)出現集體拒絕同意《歐盟撤回協議法案》之憲政危機[9]
## 現代變革與憲政轉型:2022年至2026年的關鍵變局
自2022年起,英國憲法經歷了自1998年布萊爾憲政改革以來,制度變更最為密集、權力分立張力最為顯著的轉型期。這些變革深化了行政主導權力,同時徹底重組了國會的古老結構[15]
### 行政權解散國會權的復活與司法排除條款(2022年)
2011年通過的《定期國會法》(Fixed-term Parliaments Act 2011)曾試圖將解散國會、提前大選的特權移交給國會,以法定五年的固定任期限制首相的隨意解散權[14]。但在經歷了2017至2019年間因該法導致的多次大選受阻與政治僵局後[15],國會於2022年通過《2022年議會解散與召集法》(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Act 2022),正式废除《定期國會法》[14]

該法案的核心機制包括: 1. 特權復活: 明文使解散國會與召集新國會的「皇家特權」重新生效,「宛如《定期國會法》從未制定過一樣」[14]。首相重新獲得在五年內隨時、戰略性挑選最有利時機解散國會的主導權[15]。 2. 極致的司法排除(Ouster Clause): 該法案第3條明定,任何法院或法庭皆「不得以任何形式質疑」國會解散與召集權限的行使、相關決定,或該權力的界線與範圍[14]。 此排除條款是立法與行政部門對最高法院在2019年判定強森政府休會決定「違法且無效」的強烈制度性反撲,旨在重新築起一道司法無法跨越的防火牆,確保核心政治決策的非司法化(Non-justiciability)[14]

上議院世襲特權的徹底終結:《2026年上議院(世襲同儕)法》

2024年工黨政府上台後,隨即履行其競選承諾,推動對上議院進行第二階段的結構性改革[39]。經過兩院長達18個月的角力與審議,國會通過了《2026年上議院(世襲同儕)法》(House of Lords (Hereditary Peers) Act 2026),該法於2026年3月18日獲得御准,並於2024-26會期結束之日(2026年4月29日)全面生效[17]

該法案徹底廢除了1999年妥協案遺留下來的歷史尾巴24: * 全面驅逐世襲貴族: 廢除《1999年上議院法》第2條,取消90名世襲貴族在上議院保留席次、參政與投票的權利[24]。上議院自此僅由「終身同儕」(Life Peers)與「神職同儕」(Lords Spiritual)組成[24]。 * 廢除補選與資格主張審查: 廢除世襲貴族議席空缺時的補選機制,並終止上議院自身對世襲同儕繼承主張(Claims)的司法管轄權,將相關業務移轉予樞密院司法委員會[24]。 * 無行為能力同儕的退場機制: 修正《2014年上議院改革法》,允許第三方法定代理人在議員喪失心智能力時,代其提交正式退休或辭職通知[39]。 為使法案順利過關,政府同意作為妥協,向少數極為活躍的世襲貴族頒發新的終身貴族頭銜,使其得以留在議會[39]。這項法案的落實,代表著英國憲政在二十一世紀清除了中世紀貴族世襲立法權的最後一塊拼圖[17]

司法能動主義的社會微觀裁決(2025年-2026年)

在宏觀憲政結構向行政與立法集權傾斜的同時,最高法院(UKSC)在2025年至2026年間,轉而在社會福利、性別政策、宗教自由與個人權利領域展現出強大的微觀司法監督力量45: * 生理性別的法律確認(2025年4月): 在「For Women Scotland」訴蘇格蘭政府案中,最高法院做出震撼性裁決,判定《2010年平等法案》中的「性別」在法律上僅指代「生物學上的生理性別」[45]。此判決確認公共機構將跨性別女性(生理男性)排除於單一性別空間(如女性更衣室、庇護所)合乎法律規範[45]。 * 北愛爾蘭非宗教教育權(2025年11月): 法院判定北愛爾蘭教育部實行的純基督教宗教教育大綱違法,因為其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中有關教育必須客觀、批判且多元(Objective, Critical and Pluralistic)的規定,強制保障了非宗教家庭子女的平等學習權益[45]。 * 外交制裁與個人財產權(2025年): 面對挑戰《2019年俄羅斯(制裁)條例》的訴訟,最高法院判定外交部在凍結資產時毋需以當事人存在具體犯罪事實為前提,重申了在涉及國家安全與外交利益時,行政機關擁有的廣泛皇家特權與裁量空間[45]

結論:守護者、系統彈性與未來的憲政詰問

聯合王國的非法典化憲法是一具高度動態、具備自我演化與修復能力的有機體[1]。在缺乏硬性憲法文本的前提下,英國憲政之所以能夠在數百年中免於陷入暴政或無政府狀態,依賴的是其「多元守護者」體系的動態制衡[1]

最高法院通過其憲法審查與釋法權扮演著司法守護者的角色[1];上議院憲法委員會(House of Lords Constitution Committee)與下議院公共行政與憲法事務委員會(Commons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Committee)則在立法階段對任何侵蝕法治與人權的條款進行嚴格審查[1];而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則在內閣中承擔維護法治與司法獨立的法定宣誓義務[1]。然而,在沒有明文憲法保護的制度下,所有機構成員(包括每一位國會議員)對憲政原則的政治克制與自我約束,才是最關鍵的防線[1]

2022年至2026年的憲政變革再次證實,英國憲法具有極佳的實用主義彈性:它能在一夕之間廢除實行不彰的定期國會制[14],也能順利移除延續千年的世襲立法席次[17]

然而,這種彈性也帶來了結構性的憲政挑戰。在後脫歐時代,當「行政主導」的國會多數不再受到歐盟法的外部制約[8],且可以利用「排他條款」和簡單多數決隨時修改或架空核心憲政規範時[14],如何建立一條保護基本人權、維護非對稱地方分權架構並防止行政擴權的「軟性防線」[35],將是這部古老而多變的憲法在未來必須面對的深層課題。

引用的著作

  1. What is the UK constitution? | UCL Faculty of Social & Historical Sciences
  2.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 - Wikipedia
  3. The United Kingdom constitution - a mapping exercise - The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4. Magna Cart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5. The UK Constitution | A Six Minute Summary - Orton Academy and Research
  6. The Supreme Court judgment in Miller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devolved nations
  7. The Supreme Court in Miller: Some Early Comments - Edinburgh Europa Institute
  8. Brexit & Miller: what next for Parliament? - The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9. Sewel convention | Institute for Government
  10. Separation of Powers,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 the Rule of Law | BIHR
  11.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in the United Kingdom - Wikipedia
  12. R (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 - Wikipedia
  13.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Miller Case: More Reasons Why the UK Needs a Written Constitution. The Round Table - Kent Academic Repository
  14. 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Act 2022 - Wikipedia
  15. Something Old, Something New? Votes of Confidence, Parliamentary Dissolution, Election Timing, and Judicial Review Under the 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Act 2022 | Francesco Bromo
  16. Dissolution of parliament | Institute for Government
  17. Our research on the constitution - House of Lords Library
  18. Magna Carta and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change - History & Policy
  19. Magna Carta - UK Parliament
  20. The contents of Magna Carta - UK Parliament
  21.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 The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2. Separation of Powers - Supreme Court
  23. Parliament's authority
  24. Peerages and membership of the House of Lords - The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5.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 Wikipedia
  26. THE BRITISH UNCODIFIED CONSTITUTION. KEY FEATURES AND INCREMENTAL DEVELOPMENT - Revista "Curentul Juridic"
  27.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in the UK Constitution: Process, Politics and Democracy, by Michael Gordon, (Oxford: Hart Series in
  28. The manner and form theory of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A response to Jeffrey Goldsworthy | PUBLIC LAW - Informit
  29.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 Wikipedia
  30. Quotation from The Crown. The Complete First Season | Tacoma Public Library
  31. Walter Bagehot / In Defense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 1867
  32.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 Wikipedia
  33.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 OpenEdition Books
  34.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Bagehot, 1894)/The Cabinet - Wikisource, the free online library
  35. FAQ: Brexit and Devolution Post-Miller Contents - BIICL
  36. Constitutional Reform and Brexit - Book Review.pdf - Kent Academic Repository
  37. Jo Murkens: Brexit: The Devolution Dimension - UK Constitutional Law Association
  38. BRE0002 - Evidence on Brexit and Devolution - UK Parliament Committees
  39. House of Lords (Hereditary Peers) Act 2026 - Wikipedia
  40. 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Act 2022 - Legislation.gov.uk
  41. 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Act 2022 - Legislation.gov.uk
  42. Constitution Unit publishes major new report on options for constitutional reform - UCL
  43. House of Lords (Hereditary Peers) Act 2026: How was it amended as it went through Parliament?
  44. House of Lords (Hereditary Peers) Act 2026 - Legislation.gov.uk
  45. The UK Supreme Court in 2025/26 | Blog | Politics - Tutor2u
  46.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 Explanatory Notes - Legislation.gov.uk
  47. House of Lords - The roles of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aw Officers -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Constitution - Parliament UK